家乐福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感叹“维权难”

  晚报编辑:
我在家乐福金桥店买了速冻手抓饼,结账后发现该手抓饼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2日,保质期为一年。随后,我向服务台反映手抓饼已过期,希望给予处理,但服务人员不予理睬。为此,我致电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也把相关的凭证递交给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桥市场监督管理所,但依旧无任何回应。 求助人 陶先生

  【本报调解】

  陶先生介绍,他于今年6月23日在浦东新区碧云路555号家乐福金桥店买了两包品食客椒盐手抓饼,每包价格为13.8元。结账后,他才发现两包手抓饼均已过了保质期。随后,他马上向服务台投诉,工作人员表示要向领导先电话汇报。挂完电话后,工作人员只对陶先生说了句,“你拿走吧,处理不了。”陶先生非常生气,当天就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不久,他接到回复,让其把相应证据递交给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桥市场监督管理所。他照做后一个多月过去了,没得到任何说法。

  市民刘先生也与陶先生一样,遇到了类似问题。5月27日,他在宝山区场中路4048号家乐福买了一盒“天喔”牌酸梅汤,结完账后发现该饮料生产日期是2017年5月24日,保质期一年,饮料已过期三日。当他向超市服务台反映时,对方态度强硬,直说“管不了”。“饮料根本不贵,我丢了也不心疼,只是希望商家能道个歉,重视食品过期问题,对消费者负责。”刘先生对家乐福这样的态度,也直呼“看不懂”。

  随后,记者致电家乐福华东地区公关负责人徐女士。徐女士介绍,根据家乐福金桥店和大场店工作人员反馈的信息,她认为市民陶先生和刘先生涉嫌恶意拿过期食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当记者问及如何判断消费者是否涉嫌“恶意”时,她表示商场工作人员会有相应的判断。记者请“家乐福”与消费者一起到报社来调解,徐女士表示不愿意。她强调,家乐福方非常支持正常的消费者维权,若消费者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走法律诉讼途径。

  【记者手记】

  明明是自己过期食品没有及时下架,却反称顾客涉嫌恶意拿过期食物,可又拿不出消费者“恶意”证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看来家乐福“处理不了”“管不了”,称消费者“恶意”,实是不愿赔偿的借口。

  本报记者 季晟祯 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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