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然而,仍有不法商家为了提升食品口感,不惜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近日,石狮市宝盖镇两家餐饮店因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硼砂,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
不久前,宝盖镇市场监管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辖区内某小吃店的馄饨馅和水饺检测结果不合格,抽检物中均检出“硼酸”。面对检测报告,当事人承认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硼砂,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无独有偶,宝盖镇另一家餐饮店制作的肉羹也被检测出非法添加硼砂。执法人员对该店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所有抽检物均含有“硼酸”)。当事人承认,为提升口感,在肉羹制作中添加了少量硼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同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据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硼砂是一种含硼矿物及化合物,常用于工业领域,严禁用于食品制作。长期过量摄入硼砂,会对人体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造成影响;短时间内大剂量摄入,则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出现头晕、头痛、呕吐、腹泻等症状,严重时甚至会危及生命——成人摄入15克硼砂即可致死。
依据2008年原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硼砂/硼酸”被明确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硼砂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任何非食品物质,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查看食品标签和检验报告,确保所购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对于现场制售的食品,若食用后出现胃肠道不适、腹泻、呕吐等症状,应立即就医,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