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学须设立食品安全总监

市教委等五部门昨天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要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学生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
各校将邀请师生、家长与食堂专员等共同成立膳食委员会,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等。
学生在校就餐坚持自愿原则
《办法》明确要求,中小学食堂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在校学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较多、自主经营确有困难或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报区教委审核同意后,采取委托经营方式提供供餐服务。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由校外供餐企业供餐。
学生在校就餐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就餐意愿,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所在学校办理校外供餐相关事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
校外供餐坚持质量管理原则,供餐企业应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学生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
食堂饭菜一律明码标价
《办法》规定,中小学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或膳食委员会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各校将建立以师生、家长代表为主,学校领导、食堂管理人员、营养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膳食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比例不低于60%。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校园餐需公示供餐信息
各校要制定陪餐方案。校领导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班级进行陪餐,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餐食质量、数量、温度、卫生、餐饮浪费等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费用自理。
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指导校外供餐企业优化供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各校还将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校外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大宗食材原料来源、营养素供给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设立家长开放日,对校外供餐实施有效监督。(记者 李祺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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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服将探索循环使用模式
本报讯(记者 李祺瑶)市教委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中小学校服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学校可探索学生校服循环使用,创新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减少资源浪费。
《意见》明确,中小学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或捆绑销售;允许学生按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校服管理和采购办法,按照学生自愿原则,制定本区校服选用采购规范流程,明确校服执行标准、采购时段及套数、定价机制、收费要求等内容。
校服供应和验收严格执行“明标识”制度。中小学在接收校服时要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选购的校服应具备成衣合格标识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校选用校服实行“双送检”制度,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检验费用。
《意见》提到,要培育绿色环保节约理念,探索学生校服循环使用模式,创新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厉行勤俭节约。学校要对家庭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各校还将建立由学生、家长、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全程参与款式设计、面料选择、明确价格范围、采购方式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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